为提高教育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教育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延安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公文、内部刊物和其它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一条 主动公开的务信息:
(二)教育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教育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教育政策;
(四)重要教育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教育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六)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文件;
(七)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八)教育教学重大改革事项;
(九)教育收费政策;
(十)招生政策;
(十一)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认真执行其规定。
第二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市教育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市教育局的请示、报告和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教育部要求报送的文件;
(五)市级部门之间商榷工作的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条 依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或咨询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有关政务信息的,可以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申请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时需填写《延安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表》,见附件1)。
(二)市教育局各相关科室(单位)需将本科室(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姓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咨询(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来件注明“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收件人署名为“延安市教育局”的信函、电报、传真,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分办;收件人署名为局机关科室(单位)的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由署名的科室(单位)负责接收、办理。
(四)受理申请时间:工作日时间。
(五)各科室(单位)对以各种形式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作详细记录,并抓紧办理,及时答复。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
(二)延安市教育局门户网站(http://jyj.yanan.gov.cn);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的审定程序:
(一)行政公文的公开:
由主办科室按本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将拟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
(二)内部刊物的公开:
1.局领导同志的讲话,经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可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
2.《延安教育信息》刊发的信息,由有关科室提出全文公开、摘要公开的意见,由分管的局领导审定;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或咨询的政务信息,由主办科室(单位)按要求,提出答复意见并呈请分管的局领导审定后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公开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复核程序:
网站编辑部(市教育信息中心)对确定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一至三条的规定复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公开;对有疑义的,提出理由,提请主办科室复核:主办科室认为应维护原审定意见的,应及时转由网站编辑部公开;主办科室认为需要变更原审定意见的,须呈请分管的局领导审定。
第七条 政务信息的上网办理:
(一)对市教育局确定由网站全文公开的行政公文,由办公室或主办科室将有关公文直接送网站编辑部复核后予以公开。
(二)对确定在网站摘要公开或以网上报道形式公开的行政公文和工作会议文件、新闻发布会信息,由主办科室(单位)编辑公文摘要稿或起草报道信息,并按本试行办法第五条(一)的规定呈请审定,经同意后交由网站编辑部复核,予以公开。
(三)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经审定后,在向申请人告知的同时,凡属适用面比较广泛且宜于公开的,应转送网站发布。
第八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教育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本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 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范围、方式、审定程序以及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各个办理环节之间的衔接,是否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要求。
2. 对以各种形式请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是否受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了答复;对“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及时向申请人作了书面说明。
3. 对申请人有异议的“书面说明”督促主办科室复议并答复申请人。
4. 公开政务信息和受理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是否做到无偿服务。
5. 对违反本试行办法的行为建议主办科室(单位)纠正,对情节严重需作纪律处理的,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条中共延安市教育局委员会(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的政务信息公开,依据市委有关要求,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