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科体(教体)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陕西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陕教基一办〔2024〕10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4〕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入学
(一)确保适龄儿童应入尽入。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
(二)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方式入学就读,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随迁子女体量较大的县(市、区)要实行积分制入学,合理设置积分规则,确保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要实行统一管理、混合编班、阳光分班,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和班级。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三)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安置工作。依据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和程序,妥善安排入学。
二、落实阳光招生
(一)优化招生政策。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近年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优化招生政策,明确招生时间、学区划分、招生流程和招生管理等工作要求,可结合实际制定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要建立招生预警制度,对部分区域或学校出现入学需求持续增长、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科学制定学位分配和学生分流方案,及时发布预警提示,引导家长合理预期。对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要明确招生地域范围、招录方式、招生规模、培养方案和评估办法等情况,并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
(二)明确招生规则。公办小学一般采取“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的登记方式入学,公办初中一般采取登记(登记原则与小学入学登记原则一致)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录取规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招生,首先安排学区范围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根据学位资源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确保“应入尽入”。
(三)科学划分学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和学位供需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及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学校招生片区范围。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或多校划片招生。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严格计划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计划总控、班额严控、校际均衡”的原则,统筹编制并下达招生计划。任何学校无计划不得招生,未经批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起始年级严禁产生大班额,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执行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的国家标准班额。
(五)坚持“公民同招”。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计划、程序和时间节点,互不享有招生特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的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适当跨县域招生,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及时公布。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学区办法统一招生。严格要求民办学校执行招生简章审批备案制度。
(六)规范招生程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和优化政策宣传、报名登记、信息审核、录取通知、入学报到、学籍注册等工作程序,明确招生流程、时间安排和申请入学证明材料清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功能,加快推进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推动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超过正常入学年龄、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的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加强新生学籍建立工作各环节审核,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确保学籍注册与招生录取、实际就读一致。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落实“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严禁空挂学籍、违规建立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就读等行为。
(七)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提前组织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校外机构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掐尖”选生源,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对初中学校及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实验班。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机制。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招生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辖区招生方案制定、学区划分、计划编制、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监督检查和信访舆情处置等工作,统筹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有效保障学位供给。严格落实以县为单位统一时间、集中组织、同步实施,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高校及企事业单位举办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纳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行统一招生政策。义务教育学校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外籍和港澳台侨学生就学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监督。
(二)加强宣传引导。坚持公开透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招生工作信息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办学性质、收费标准、招生程序、录取规则、招生结果等信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招生政策、招生各环节和特殊群体入学政策的宣传,设立咨询台,明确负责人,认真解答政策、协调问题和回应群众诉求。加强风险研判和舆情应对,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招生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对不实网络舆情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加强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追责。对顶风违纪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取消当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市教育局会同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本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4年7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
延安市教育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