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教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教育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办公室与人事科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四条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科室(单位)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进行法制审核。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教育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办公室与人事科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七条 执法科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公室与人事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单位)在规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办公室与人事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有职权作出执法决定;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办公室与人事科在审核过程中,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办公室与人事科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第十条 办公室与人事科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案件复杂的,要局法律顾问的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符合国家公文标准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与人事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单位)对办公室与人事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办公室与人事科协商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科室(单位)提交局务会议或经其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与人事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后,一份报送局主要负责人,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部门,一份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科室及直属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教育局
202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