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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凯发官网入口

来源:延安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3-14 14:38

延安市教育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局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法受委托的单位是行政执法主体,办公室与人事科负责综合协调和执法监督。

第四条 党委书记、局长主要对局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各分管副局长对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分管责任。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办公室与人事科负责组织执法证办理并公示执法人员名单、执法证管理工作。执法证如有遗失,应公开声明作废并由人事科重新补办;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或不再承担执法任务的,由人事科负责收回证件并送交政策法规与教育执法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应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办理流程图并进行动态更新,政策法规与教育执法处负责汇总、审核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局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行政执法科室负责应诉,相关业务科室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1.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执法资格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

2.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合法执法主体做出,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3.执法科室应当以市教育局名义进行执法,不得以科室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1.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

4.具体行政行为应适当、公正。

(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

1.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期限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一定形式的,应当采取法定形式;

4.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救济途径。

第十条 将行政执法情况纳入机关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科室(单位)评优依据。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七)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八)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十)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拒绝、推诿依法应当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

(十二)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科室及直属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教育局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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