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教育局
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监督和保障教育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单位)、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过程中,以纸张或电子设备为载体,采用书写或录制方式以文字、符号、图画、声音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记录,包括处理组织、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法定证据、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执法决定,以及送达执行等内容,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电子设备录制记录为辅。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对执法全过程录制音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程序启动相关记录,包括依申请办理的申请、登记、受理与否记录,一次性告知、更正、补正材料记录,受理凭证或者回执,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立案等;
(二)调查取证相关记录,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记录和清单,证人证言,检验检测鉴定的委托、报告和资质证明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现场记录和清单,调查终结报告等;
(三)审查决定相关记录,包括告知权利和陈述申辩记录,听证通知、过程记录和听证报告,评审论证、法制审核和讨论研究记录,决定作出的内部审批过程记录和决定文书等;
(四)送达执行相关记录,包括送达回证、付邮、公告、留置记录,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和票据,强制执行的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和执行记录等;
(五)结案归档记录,包括结案审批记录等。
第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环境;
(二)当事人、受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包括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的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储存至专用设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并使用文明用语。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需要现场审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可以录音录像;
(三)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应当使用视音频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等过程。询问结束后,应当拍摄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使用视音频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行政执法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使用视音频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对到达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二)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始视音频记录,对检查地点门头以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进入检查单位后,要对取证、调查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检查完毕后应当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视音频记录。如条件允许,检查过程要进行不间断视音频记录;
(三)检查结束后,要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执法检查报告》等行政执法文书;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 其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含办理程序、内部审批单、办理结果及公开文件等。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结束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延安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文书范本》(见附件)将执法资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整理并形成案卷。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记录情况由人事科室负责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十四条 禁止收集、记录与行政执法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公开执法记录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查阅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调用查阅,并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七条 执法部室(单位)是执法过程全记录的责任单位,承办执法事项的执法人员为责任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进行行政执法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进行虚假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集、记录、保存、管理、使用、公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记录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科室及直属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教育局
202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