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教育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科室、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示内容
(一)事前公示
根据职责及分工,执法科室(单位)负责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并根据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1.人事科牵头负责制定并公示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
2.办公室与人事科负责公示科室(单位)提供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办理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包含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内设执法机构、权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执法依据、执法裁量权依据、救济渠道等。
3.人事科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及有效期等;
4.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事中公示
1.执法科室(单位)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执法事实和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
2.办公室负责明确工作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
1.执法科室(单位)负责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2.执法科室(单位)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
3.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执法科室(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和有关数据报人事科汇总,人事科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市教育局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满五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示满两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七条执法科室(单位)发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执法科室(单位)及时查证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八条 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科室(单位)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第九条 执法科室(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要求公示执法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科室及直属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市教育局
202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