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官网入口/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人事信息 / 正文

中共延安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延安市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凯发官网入口

来源:延安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2-23 13:56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各县(市、区)教科体(教体)局、人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措施》精神,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延安市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

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延安市委组织部 中共延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延安市教育局委员会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延安市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

校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按照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工作措施》部署要求(以下简称《工作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党组织,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

1.明确党组织职责定位。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意见》《工作措施》的学习宣传,使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中小学校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刻理解和准确掌握《意见》精神,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意见》《工作措施》中党组织的10项领导职责和校长10项职权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选优配强学校领导班子

2.规范党组织设置。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50人或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学校或偏远地区农村学校(教学点),可就近就便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组织。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要对所属中小学校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调整设置不规范的党组织,于2023年4月中旬前完成工作任务。

3.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中小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高等学校和部门等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党组织关系一般隶属于举办单位和部门党组织。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所属中小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于2023年4月中旬前完成隶属关系的规范调整。

4.稳慎推进班子调整配备。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班子。对师生人数多、学校规模大、发展速度快但党员人数达不到设置党总支部的中小学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部门、编制部门进行研判后,也可实行书记、校长分设。2023年6月底前,80%以上符合分设条件的学校完成分设;2023年12月底前,符合分设条件的学校基本完成分设;2024年6月底前专职副书记基本完成配备。

5.明确领导班子人选标准。上级党组织要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选优配强中小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党组织书记人选要突出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校长人选要突出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专职副书记要熟悉并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专心专责抓党建。

6.提高领导班子能力素质。按照省级示范培训、市级重点培训、县级全员培训的工作要求,每年常态化组织开展1—2次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重点培训。各县(市、区)组织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全员培训,保证区域内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强化经验交流,推动学校领导班子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三)健全完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7.健全完善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推动中小学校建立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要指导中小学校对照《陕西省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参考文本(试行)》《陕西省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参考文本(试行)》,结合实际细化议事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对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的议事范围、议题的提出和确定、讨论的程序、表决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厘清权责边界。中小学校议事规则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8.修订完善学校其他章程制度。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要指导中小学校修订完善学校章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从严管党治党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修订完善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等制度,同时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中小学校完成章程修订后,需报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9.建立完善协调运行机制。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监督指导,推动学校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全面建立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机制、班子成员协调配合机制、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认真执行集体决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四)全面提升党建工作质量

10.提升中小学校党组织组织力。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督促中小学校把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严肃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创新党组织生活方式,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积极为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搭建平台,设立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开展党员承诺践诺,推动党建工作和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建立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服务师生制度,加强对优秀青年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建立健全“双培养”机制,市、县组织部门要将发展党员指标向中小学校倾斜。

11.加强中小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五育并举、德育为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

基因深刻融入学校教育,厚植师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强化中小学校思政课全学段贯通和一体化建设,深化中小学校思政课大练兵活动,建设一批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基地。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引导教职工不断增强政治认同和教书育人责任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12.配齐配强党务工作力量。指导学校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专兼职党务工作力量。办学规模大、党员人数多的学校可配备1-2名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党务工作者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的工作量应计入教育教学工作量。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应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享受同等待遇。

13.完善基础保障。实行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经费专项列支,纳入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支出。上级党委可按照留存党费的一定比例下拨中小学校党组织,用于党组织活动。整合利用学校现有场所,建立党员活动室、学习室,并配备必要设施。加强对农村偏远地区和党建基础薄弱的中小学校保障。持续健全城乡中小学校党组织互联互帮机制,倡导学校党组织与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党组织结对共建、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14.实施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程。把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教育评价改革总体要求、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探索在中小学校开展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到2024年12月底,建设一批中小学校党建示范点单位,挖掘、培育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党建工作典型,着力提升中小学校党建工作质量。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5.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发挥市、县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总体部署,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每年至少听取1次中小学校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建立各级党组织、编制、教育、人社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推进机制,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和工作协同,全面掌握工作运行情况,及时推广改革经验做法,研究解决中小学校党务工作者激励保障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政策把关,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包抓中小学校制度,坚持“一学校一对策”,稳慎推进各项工作;编制部门要强化编制资源配备,发挥支持保障作用;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技工学校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16.强化督导考核问效。执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情况将作为巡视巡察和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党组织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考核、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学校党组织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确保教育领域始终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各中小学校党组织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把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把思想政治工作紧紧抓在手上,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学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要加强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学校,统筹党组织设置、领导班子调整、制度机制配套和学校章程修订等相关工作,在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的前提下,成熟一个调整一个,确保改革稳慎推进、有序推进。各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工作方案,于2023年3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并将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意见》学习宣传,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注重形成操作性强、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工作经验,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浓厚氛围。

附件:1.《陕西省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参考文本(试行)》

2.《陕西省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参考文本(试行)》

附件1

陕西省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参考文本(试行)

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一般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本文本制定相关议事规则。

一、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等),以及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等内容。其中,党组织的10项职责为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明确的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推动新时代陕西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三重一大”事项等)。对于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工作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5.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

6.各级表彰推荐,学校内部表彰奖励事项;

7.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

3.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班子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四)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事关师生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

(八)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推选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九)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报告以及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十)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公布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x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党组织会议出席成员为党组织班子成员,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组织书记也可确定有关人员或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干部任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第九条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对于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党组织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党组织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党组织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组织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党组织班子成员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汇报或说明,相关部门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四条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党组织书记末位表态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织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逐人表决。

第十六条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党组织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党组织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严格保密,不能将个人观点、会议情况向外传播。会上分发的涉密资料,会后要及时收回。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党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二十条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决议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学校党组织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落实。学校党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定的事项,执行过程中出现需要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应该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必须按照党组织的决定或决议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党组织会议决定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五、附则

包括对会务工作、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办公室负责党组织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资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组织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附件2

陕西省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

议事规则参考文本(试行)

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一般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本参考文本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可参照本文本制定相关议事规则。

一、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职责定位等内容。其中,校长的10项职权为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明确的职责。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好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职权是: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内容。对需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项目安排、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具体数额,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出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5.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

6.各级表彰推荐,学校内部表彰奖励事项;

7.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8.事关师生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校长工作报告、校长执行重大决议情况报告以及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10.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1.党组织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处理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学校党组织的各项决议;

2.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等重要事项;

5.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中的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大额度支出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对外重大合作和交流等重要事项;

8.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9.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事项;

10.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思政课教学中的重要事项;

11.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的重要事项;

12.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政纪处分,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3.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

14.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家庭社会联系中的重要事项;

15.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处理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表决方式、会议决定公布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原则上每x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一般由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参加,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出(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于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研究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按照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校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提交议题的分管领导汇报,并首先发表意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在集中各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会议讨论的事项,适合公开的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保密纪律,严格保密,不能将个人观点、会议情况向外传播。会上分发的涉密资料,会后要及时收回。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落实,并及时向校长报告。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执行过程中出现需要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复议的,应该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会议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必须按照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或决议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五、附则

包括对会务工作、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资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