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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教育局权责清单-凯发官网入口

机构职能

1.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2.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3.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4.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处罚。

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6.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7.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8.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

9.对民办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

10.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处罚。

11.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12.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违反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13.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14.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15.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情况督查。

16.学前一年贫困幼儿生活补助发放。

17.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

18.普通高中助学金发放。

19.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

20.优秀教师的奖励。

21.对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22.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23.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24.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25.校车安全管理检查。

26.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

27.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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