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官网入口/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预公开 / 正文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凯发官网入口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选聘制度

1.实行校长职级制度。列入校长职级制改革范围的中小学校机构规格不变,校长纳入职级制管理,取消行政级别,新任校长按照职级制规定选聘。

2.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担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6年。市级教育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普通高中、标准化普通高中和市直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认定,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认定。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库,从现职副校长、学校优秀中层干部以及社会其他行业优秀人才中,通过组织推荐、公开考试等方式选拔,并接受任职资格所需知识、能力培训和挂职锻炼培养,经综合考核合格后,认定相应校长任职资格。校长后备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淘汰10%并补充10%。

3.完善校长遴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组织、人社和教育部门组成校长职级制选聘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公开选聘新任校长。由教育部门对校长进行职级认定,选聘产生的人选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程序审批备案后,由教育部门聘任。中小学校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任期为3-6年,从聘用之日算起,聘任期满,自行解职。积极吸收外地优秀人才来我市参加校长选聘,或通过兼职、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4.加强学校党建工作。中小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监督保障。校长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为非中共党员的,应配备专职党组织书记。建立中小学党组织书记与校长职级相对应的标准制度,新任的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具备校长任职资格。学校纪检机构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1.确定校长职级序列。按照校长专业化要求,科学评聘校长职级等次。中小学校长职级分为四级六档。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校长、中级校长(一档、二档)、高级校长(一档、二档)和特级校长,特级校长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3%以内,高级校长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25%以内。

2.建立校长职级评审制度。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市、县教育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审。特级校长、高级校长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中级校长、初级校长由县区教育部门组织评审。

3.建立校长职级工资制度。实施职级制后,校长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职级工资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按中、省、市、县现行规定政策执行,校长职级工资按照(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50%~200%之间确定。办学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或办学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校长,可适当提高职级工资标准档次。副校长职级工资按照(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20%~60%之间确定。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任期交流制度

1.实行校长聘期制。校长每个聘期为3-6年,聘期内一般不作调整。校长聘任期满后,其职务、职级自然解除,经考察、考核合格,组织、人社和教育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或交流聘任。初任校长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计入校长聘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并确定相应职级;考核不合格的,解聘试用职务;连续聘任的,不再实行试用期。副校长的聘任,在校长提名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的形式,在核定职数内按规定程序选聘,并同样实行聘任制和新任试用期制。采取民主推荐形式提名的副校长人选,应具备校长任职资格。

2.完善校长交流机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初聘校长,原则上应有在2个以上学校任职、任教经历。在1所学校连续任职2个聘期的校长应当交流,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聘期。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校长,可参照办学规模较大学校的校长落实职级工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校长,评定高级及特级校长职级时,原则上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的经历。

3.建立学校与机关干部的双向流动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中小学校长符合党政干部任职条件的可交流到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任职,符合中小学校长岗位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可交流到中小学校任职。退休或调离、交流到党政事业单位任职的,取消职级工资,其工资待遇和行政级别,按照原聘学校的机构规格对待。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1.实行定期业绩考核。校长聘期内实行学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其中学年度考核结合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进行。考核评价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校长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同级、同类学校校长数量的30%以内。考核结果与校长业绩评价、职级认定挂钩。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聘任的校长与教育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管理书。

2.开展办学满意度评价。完善中小学校管理评价体系,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引进社会第三方开展办学满意度评价。办学满意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作为校长业绩考核和职级认定的重要依据。

3.实行晋级降级制度。校长在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的,可在同职级晋升一个档次;聘期内连续考核均为合格等次者,不得晋档;聘期内有一次考核不合格者解聘校长职务,取消职级档次和职级工资。

4.完善校长培训机制。围绕校长在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发展、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专业职责要求,开展各种专题培训活动。实行校长培训学分管理,将获得培训学分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长晋级的重要条件。

五、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1.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鼓励学校创新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以及校长在副校长提名、中层干部聘任、教师聘任等方面的用人权。落实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评价权,在绩效工资、优秀教师激励等方面的分配权,在内部机构设置、课程开发、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权。

2.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制定中小学章程,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学校财务预决算以及教师考核、职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重要事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加强对校长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中小学校长工作规范,加强对校长的监督管理。因违纪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校长立即解聘。因聘任期满、调动、轮岗、退休、辞职、辞退、解聘或学校撤销合并等原因离任的,要进行校长离任前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评价校长业绩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建立组织协调新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建立完善组织、宣传、编制、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校长职级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制定《校长遴选聘任办法》和《校长职级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把关和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编制部门要合理核定中小学校领导干部职数,对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为实施“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足额预算安排本级财政供养学校校长职级工资;人社部门负责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并按照政策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担任中小学校长后的教师职务评聘问题;教育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加大督导评估力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