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全面提高我市教师师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延安市师德建设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全面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监督
第三条 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师德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应协调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保障师德建设所需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完善师德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师德档案,加强督导、检查,并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将师德建设纳入教师年度考核体系,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骨干教师认定等方面挂钩。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师德建设和管理作为对校长考核的首要内容,细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权重,并建立师德负面清单。学校发生突出的师德师风问题,首先追究校长责任。
第五条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坚持师德师风从严考量的原则,对发生严重师德师风问题的学校和当事者,取消年度考核合格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电话、信箱、邮箱或微博、微信公众号,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师德师风投诉举报问题。
第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的师德师风问题,要迅速调查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要开展一次师德师风专题教育,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一法一规范”,观看警示教育片。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师德报告或讲座。
第九条 学校要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教育体系,记入教师培训学时,其中教师全员暑期师德专题培训、新教师岗前师德培训、班主任上岗培训等学时分别不少于10、20和30学时。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师德宣誓和师德承诺活动,组织教师在国旗下集体宣誓,要求每位教师从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撰写一份师德承诺书,通过橱窗、文化长廊、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同事、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公开监督。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校具体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师德考核评价办法,学校要制定具体考核评价方案,从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方面,对教师师德师风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所占比例不低于40%。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总分为100分。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考核方式如下:
(一)教师评议(占总分的20%)。各学校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师互相评议,确定被考核人分值。
(二)学生评议(占总分的30%)。由学校组织以问卷、座谈、个别谈话等方式,向学生调查教师师德情况,确定被考核人分值。
(三)家长评议(占总分的30%)。由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问卷、家访、电话调查等形式,向学生家长了解教师师德情况,确定被考核人分值。
(四)学校评议(占总分的20%)。由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收集整理教师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对每位教师师德情况进行评议,确定被考核人分值。
(五)综合评定。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述各单项评议情况,综合评价并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结果,提交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实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体罚、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每一位教师反馈考核结果及评价意见。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合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向学校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并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励惩处
第十八条 对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和骨干教师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师德表彰奖励机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师德先进评选活动,并广泛开展师德模范和先进事迹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县区发生重大师德师风问题的,要对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骨干教师认定和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奖励等方面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师德考核负面清单中所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七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