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教函〔2018〕123号
各县区教育局、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延安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市教育局草拟了我市《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书面修改意见于9月7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联 系 人:冯付军 联系电话:216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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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教育局
2018年8月31日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主动适应教育现代化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努力办好延安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素质能力提升为主线,以师德师风建设为核心,以提高地位待遇为保障,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健全,教师队伍规模结构趋于合理,教师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创新能力普遍提升,形成完备的骨干体系,基本满足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基本理顺,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普遍建立,教师管理综合改革明显推进。教师地位待遇逐步提高,待遇保障机制更趋完善,教师的幸福感、成就感和荣誉感普遍提升,职业吸引力显著增强。
二、创新体制机制,激发教师队伍生机活力
(一)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城乡统筹、合理配置、满足教学的原则调整和使用,编制、人社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学校学生数,定期核定和调整教师编制总额,办理教师编制和工资手续。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乡村小规模学校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全面启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制订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市域内调剂机制,超编满编的县区可设立教师编制临时周转专户,确保所属中小学按需补充配备教师。深化中小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
(二)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要求,县级教育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调配、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原则,对县域内教师和校长实行统一管理、按需配备,在每学年初报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备案,办理相关手续。中小学校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三)创新教师准入和补充机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新任教师补充要坚持资格准入、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市考县用的原则。教育部门要根据自然减员和缺编情况,及时制定和上报新任教师补充计划。严禁挤占、挪用或截留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代课人员。制定优秀人才引进办法,采取专项招聘方式,每年招聘一批“985”“211”高校优秀毕业生和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及基础教育类硕士研究生任教。进一步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规模,加大音体美等学科教师的招聘力度。
(四)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优化教师岗位设置结构,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178号)精神,提高中级、高级教师职称岗位设置比例。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切实把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条件,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原则上要有2年以上的农村学校或薄弱校任教经历。新任教师必须到基层学校任教三年以上,并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必要条件。
(五)实施校长职级制改革。积极探索实施校长职级制改革,制定出台《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取消校长行政级别,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聘制度、职级制度、任期交流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流动能进能出”的校长管理新机制,提高全市中小学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
(六)完善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区域统筹、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不断完善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引导教师校长由城镇向乡村、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强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实现城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交流制度化。各县区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比例在每个聘期(3年)内至少要达到20%。建立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一年一次到农村学校巡回讲学制度,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培训制度,形成长效帮扶机制。
(七)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退出机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须离岗参加培训,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仍不合格的调整到非教学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对接近退休年龄,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育和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批准,实行提前离岗政策。提前离岗的教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再占用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空出的教师编制和岗位用于原单位聘用中青年教师。鼓励身体条件良好、教学经验丰富的“银龄教师”(50岁以上)、退休教师调动或返聘到乡镇学校任教,由县区财政拿出专项资金,按月足额兑付一定数量的支教工资,解决农村学校优质教师资源短缺的问题。对长期占编不在岗人员,按规定解聘或者辞退。
三、实施强师战略,提升教师业务素质能力
(八)加大教师校长培训力度。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继续实施好5年一个周期、每位教师接受不低于360学时集中培训的全员培训计划。探索“院校集中—送培下乡—远程网络—校本研修”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建立“走出去、送进来”与名校观摩教学、参与式教学的培训方式,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以提升校长信息化领导能力和教师信息化教学能力为重点,启动新一轮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强化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校园长后备人才培训和分层分类全员培训,提升校长规范办学、依法治校、引领发展的能力。着力为乡村骨干教师提供名校访学、高端研修、跟岗实践、域外交流、学历提升等创造条件,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将教师培训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惩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九)加快教师骨干体系建设。启动实施“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从今年起,利用3年时间,全市培养优秀校园长100名,优秀教师(省市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1000名,每年培训教师10000名。实施“名优教师”工程,每年评选市级教学名师50名、学科带头人100名、教学能手200名,各县区也要推进新一轮“三级三类”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加快建立骨干教师体系。
(十)加强教师培训能力建设。重点建设以延安中学、宜川中学、清华附中文安驿学校等为代表的5个左右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训任务的市级教师示范性培训基地,培育20个左右承担示范性教师实训基地建设任务的中小学校。整合市县两级教研、科研和电教资源,全面落实培训课程指导标准,加大精品特色课程研发力度,构建一体化的“互联网 教师培训”大平台。
(十一)实施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建立有效激励机制,鼓励教师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在职研究生、脱产进修等形式,大力提升教师的学历层次和能力水平,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学历专业化,小学教师本科学历达到70%以上,初中教师本科学历达到90%以上,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达到60%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接受专业训练达到80%以上,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达到30%以上。
四、完善待遇保障,全面提升教师社会地位
(十二)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落实好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公务员工资增长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在教师原工资基础上,财政再增加教师工资总额的15%用于绩效考核,学校将课时津贴、超工作量补助、课后服务等纳入教师绩效考核。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津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标准核定,幼儿园按照每班每月600元标准核定保教人员和保育员津贴,中小学、幼儿园根据班主任、教师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分配。高度重视和关注教师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积极救助帮扶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教师。
(十三)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全面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按照月人均不低于500元的水平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努力惠及更多乡村教师。认真落实农村特岗教师工资待遇,特岗教师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差额由县区政府承担解决。加快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拿出务实举措,帮助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困难,关心乡村青年教师工作生活,巩固乡村青年教师队伍。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优化乡村青年教师发展环境,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为乡村教师配备相应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十四)建立教师考核奖励机制。市财政每年列支全市优秀校长、教师奖励专项经费600万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全市优秀校(园)长、师德模范、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市财政设立教育质量奖励专项资金,按市直学校教师总量40%比例和人均6000元标准,每年列支400万元,用于奖励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市直学校分别制定教育质量考核办法和奖励办法。各县区要参照市上的办法设立优秀校长、教师奖励专项经费和教育质量奖励专项资金。
(十五)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五、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十六)加强教师队伍党建工作。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首位,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加强教师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工作,发挥教师党支部在政治引领、规范组织生活、团结凝聚师生、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方面的主体作用。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教师增强“四个意识”,争做“四有”好教师。积极在优秀青年教师、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十七)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教师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增强价值判断、选择、塑造能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延安精神”,引导广大教师热爱祖国、奉献祖国。创新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开辟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利用思想政治教育新载体,强化教师社会实践参与,推动教师充分了解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八)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和校园长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进一步健全教育、宣传、考核、奖惩与监督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将每年九月作为“师德师风宣传月”,开展“师德先进巡回演讲”活动。进一步完善师德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教师个人信用档案,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出台教师失德处罚实施细则,探索师德不端教师退出机制,对违反师德行为零容忍,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评价和监督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保证政策落地见效
(十九)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突出教师工作在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起党委、政府统揽,教育部门牵头,组织、宣传、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协同配合,职责明确的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党委、政府督查督导工作的重点内容,并将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
(二十)加大经费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结构,落实经费保障机制,严格经费监管。各级政府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努力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通过各类媒体开设教师工作专栏,及时宣传推进教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有效举措,深入挖掘和弘扬新时代教师队伍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时代楷模,宣传教师职业形象,提高教师职业吸引力。
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创新中小学校长管理机制,着力发挥“三项机制”和目标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中小学校长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校长队伍专业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选聘制度
1.实行校长职级制度。列入校长职级制改革范围的中小学校机构规格不变,校长纳入职级制管理,取消行政级别,新任校长按照职级制规定选聘。
2.实行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担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6年。市级教育部门负责高中阶段学校和市直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认定,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认定。建立校长后备人才库,从现职副校长、学校优秀中层干部以及社会其他行业优秀人才中,通过组织推荐、公开考试等方式选拔,并接受任职资格所需知识、能力培训和挂职锻炼培养,经综合考核合格后,认定相应校长任职资格。校长后备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淘汰10%并补充10%。
3.完善校长遴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组织、人社和教育部门组成校长职级制选聘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公开选聘新任校长。由教育部门对校长进行职级认定,选聘产生的人选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程序审批备案后,由教育部门聘任。中小学校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任期为3-6年,从聘用之日算起,聘任期满,自行解职。积极吸收外地优秀人才来我市参加校长选聘,或通过兼职、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4.加强学校党建工作。中小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监督保障。校长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为非中共党员的,应配备党组织专职书记。学校党组织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后,报所属教育部门党组织批准,报送同级组织部门备案。建立中小学党组织书记与校长职级相对应的标准制度,新任的学校党组织书记应具备校长任职资格。学校纪检书记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二、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1.确定校长职级序列。按照校长专业化要求,科学评聘校长职级等次。中小学校长职级分为四级九档。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校长(一档、二档)、中级校长(一档、二档、三档)、高级校长(一档、二档、三档)和特级校长,特级校长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3%以内,高级校长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25%以内。
2.建立校长职级评审制度。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市、县教育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审。特级校长和市直学校校长由市教育局组织评审;其他职级校长由县区教育部门组织评审。
3.建立校长职级工资制度。实施职级制后,校长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职级工资三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标准按中、省、市、县现行规定政策执行,校长职级工资按照(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50%~200%之间确定。办学规模较大学校校长或办学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校长,可适当提高职级工资标准档次。副校长职级工资按照(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20%~60%之间确定。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任期交流制度
1.实行校长聘期制。校长每个聘期为3-6年,聘期内一般不作调整。校长聘任期满后,其职务、职级自然解除,经考察、考核合格,组织、人社和教育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或交流聘任。初任校长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计入校长聘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并确定相应职级;考核不合格的,解聘试用职务;连续聘任的,不再实行试用期。副校长的聘任,在校长提名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的形式,在核定职数内按规定程序选聘,并同样实行聘任制和新任试用期制。采取民主推荐形式的副校长提名人选,应为学校后备人才。
2.完善校长交流机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初聘校长,原则上应有在2个以上学校任职、任教经历。在1所学校连续任职2个聘期的校长应当交流,原则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聘期。交流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校长,可参照办学规模较大学校的校长落实职级工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校长,评定高级及以上校长职级时,原则上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的经历。
3.建立学校与机关干部的双向流动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中小学校长符合党政干部任职条件的可交流到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任职,符合中小学校长岗位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可交流到中小学校任职。退休或调离、交流到党政事业单位任职的,取消职级工资,其退休待遇或行政级别,按照所聘学校的机构规格对待。
四、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制度
1.建立校长业绩评价制度。校长聘期内实行学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其中学年度考核结合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进行。特级校长和高中学校校长的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考核评价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校长数量一般应控制在同级、同类学校校长数量的30%以内。考核结果与校长业绩评价、职级认定挂钩。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聘任的校长与教育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管理书。
2.建立社会参与的校长办学满意度评价制度。完善中小学校管理评价体系,推进“管、办、评”分离,引进社会第三方评价,建立多元化学校监督、指导、评价体系。每年至少开展1次学校满意度调查,评价结果纳入校长业绩考核和职级认定。
3.实行晋级降级制度。校长在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的,可在同职级晋升一个档次;聘期内连续考核均为合格等次者,不得晋档;聘期内有一次考核不合格者解聘校长职务,取消职级档次和职级工资。
4.完善校长培训机制。围绕校长在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发展、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专业职责要求,开展各种专题培训活动。实行校长培训学分管理,将获得培训学分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长晋级的重要条件。
五、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1.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鼓励学校创新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以及校长在副校长提名、中层干部聘任、教师聘任等方面的用人权。落实学校在教师职称评聘、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评价权,在绩效工资、优秀教师激励等方面的分配权,在内部机构设置、课程开发、教育质量评价等方面的管理权。
2.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制定中小学章程,建立健全校务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学校财务预决算以及教师考核、职务(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重要事项,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加强对校长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中小学校长工作规范,加强对校长的监督管理。因违纪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校长立即解聘。因聘任期满、调动、轮岗、退休、辞职、辞退、解聘或学校撤销合并等原因离任的,要进行校长离任前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评价校长业绩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建立组织协调新机制
校长职级制改革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组织、宣传、编制、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校长职级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制定《校长遴选聘任办法》和《校长职级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把关和监督;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编制部门要合理核定中小学校领导干部职数,对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为实施“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负责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并按照政策妥善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担任中小学校长后的教师职务评聘问题;教育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加大督导评估力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有效破解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现就加强我市学前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学前教育改革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立足追赶超越目标,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科学保教水平,着力破解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努力建设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坚持公民办并举的方针,继续加快公办幼儿园建设,积极鼓励民办幼儿园发展。到2020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加快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建成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8%左右,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达到85%。
二、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
(三)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市级规划协调、县级为主管理、乡镇(街道)协助实施、社区参与监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县区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主体责任,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齐专职管理干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
发挥公益普惠导向作用,办好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利用国有资产或财政性经费建设,由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各县区要大力推进城乡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完善园舍和场地设施,配齐配足各类器材设备,满足幼儿园保育教育和幼儿游戏与生活的需要。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园层次和水平,发挥公益普惠导向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
加大“民办公助”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落实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中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的同时,市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考核评估办法,会同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对办园条件达标、办园行为规范、规模和班额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估,考核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县区财政也要设立奖补资金,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考核和奖补。各县区要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建省示范幼儿园和市一类幼儿园,对成功创建的,由县区教育部门商县区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探索“公建民营”办园模式,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公建民营”幼儿园是指政府将幼儿园办园场地、园舍等硬件设施,租赁给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承办运营的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财政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的形式,对有意向、有办园资质的高水平教育管理集团、社会团体、社会机构的申请承办方,进行资质审核,签订租赁协议,“零租金”租赁给其承办管理幼儿园。承办方在办园期间自主聘用教师、自主招生或自行购置保育保教设施,承担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并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公建民营”办园模式可在我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中,县区政府投资新建成的、因短期内难以解决教师编制和师资问题、且地处较为偏僻的乡镇中心幼儿园或村级幼儿园探索试行。“公建民营”幼儿园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保教费收费、免费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政策,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市县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县区政府在兼顾“公建民营”幼儿园办园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每年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办园绩效进行考核,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每年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引导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高端发展。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举办的可营利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引导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标准化办园,高水平、有特色发展,为家长和适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优质多样化服务。
三、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
(五)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各县区要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结合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和乡村振兴战略等,以城市开发区、人口密集区、移民搬迁区、留守儿童集中区和农村新型社区为重点,新建、改扩建城乡标准化公办幼儿园。
(六)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各县区要按照《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进一步新修和完善本县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快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七)加快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县区要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城市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延市教规〔2012〕24号)精神,新建1500户以上的城镇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标准化幼儿园。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要按需要配建幼儿园。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住建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确保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八)加大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力度。各县区要加强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支持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开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
四、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
(九)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综合考虑政府财力、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将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现行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1999年2月颁布的省示范幼儿园、市一类园、二类园、三类园、未入类园分别为130元/生·月、90元/生·月、70元/生·月、50元/生·月、35元·月),调整为省示范幼儿园240元/生·月(2400元/生·年)、市一类园200元/生·月(2000元/生·年)、二类园180元/生·月(1800元/生·年)、三类园170元/生·月(1700元/生·年)、未入类园150元/生·月(1500元/生·年),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公办幼儿园全面执行新的保教费收费标准。
(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收费限价政策。各县区教育部门商财政、物价部门统筹考虑办园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同级县区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
(十二)调整学前免费教育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关于“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的精神要求,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我市学前三年免费教育政策调整为学前一年免费教育,与全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同步实施,即免除学前一年(幼儿园大班)在园幼儿保教费。市财政统一按调标后的二类幼儿园保教费每生每年1800元标准预算,除去省级学前一年免保教费资金省级承担部分(700元/生·年×80%)外,其余部分免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现行比例分担;学前二年、三年保教费由幼儿家长负担。
(十三)落实公用经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各类幼儿园仍执行现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继续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政策,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十四)研究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市、县区教育部门会同编制、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情况专项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核定全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意见,按程序报省、市编制委员会,专题研究核定全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专项编制。
(十五)健全教师补充机制。在重新核定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基础上,将富余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划转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建立县域内事业单位编制动态调整机制,调剂出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优先用于补充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公办幼儿园编制无法全部补充到位的,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增设公益岗位力度,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着力解决公办幼儿园教师数量不足问题。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适当提高男性教师比例。同时,要将幼儿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幼儿教师和保育员全员培训,提升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十六)落实教师工资待遇。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幼儿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当地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地位。
六、强化学前教育管理
(十七)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按照有关标准审批幼儿园,按程序颁发办园许可证;严禁未经批准举办幼儿园,对未经批准举办的,由县区教育局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治理。
(十八)全面实行科学保教。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陕西省幼儿园保育员工作指南(试行)》精神,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科学保教,家园共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
(十九)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各县区要加强对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和检查指导,落实公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和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规范招生行为和收费行为,公开幼儿园各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幼儿园监管体系,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制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八、加强学前教育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政府职责。各县区要建立学前教育综合改革协调机制,明确教育、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建、国土、卫生计生、食药监、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统筹各部门和单位力量,着力破解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二十二)加强考核督导。市政府把学前教育改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将学前教育改革情况纳入“316工程”“双高双普”和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主体责任督导考核评估体系,对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二十八)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政府要对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